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41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法定代理人 丙○○
            1、2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7月24日下午2時23分在本院第
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之信用卡申請書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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