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柒佰零伍元,及其中新台幣玖
萬玖仟貳佰參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前向其申請信用卡使用(本信用卡之業務自原華信商
業銀行所移轉),依約被告得於循環信用額度內,在特約
商店簽帳消費或辦理預借現金,惟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
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以上款項,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
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即應就剩餘未付
款項給付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9.71(即約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玆因被告迄尚
欠消費款99234元、已到期之利息1671元,以上合計
101705元。爰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1705元,及其中99234元自96
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
利息,並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客戶消費紀錄明細表、信用
卡契約及帳務彙總資料查詢為證。
(二)又被告宣稱信用卡遭盜刷;惟本件申請書為 東森 聯名雙卡
,在申請書上已勾選了雙卡,故核准通過後即核發2張信
用卡,本件並無任何換、補卡記錄。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
處理中心表示依照作業處理規定,信用卡之簽帳單正常保
存日期為105天,本件消費款距今已時隔數月,故無法提
出以供審核,然此部份應是歸責於被告故意行為造成所致
。被告聲稱因工作關係調到南部,也未更改帳單地址,所
以對於帳單消費內容不知情,此種矛盾說詞顯然有違常理
,應不足採信,故應可認定被告對帳單內容是知情。被告
聲稱自95年3月請朋友代繳13333元,此朋友是何人,被告
為何不確認是否有確實繳納此筆金額?而帳單卻只入帳
965元(詳證一),被告未何不追問其所謂的朋友?且95年
3月並未有申請停用記錄。原告於催收過程中被告曾示是
為了幫助陳先生,所以信用卡繳款請找他,顯然對於信用
卡消費情形被告知情,96年12月18日催收記錄被告稱信用
卡是朋友拿去用的(詳證二),既然信用卡授權他人使用
當然須負清償之責。信用卡消費若於95年3月係遭盜刷,
為何告可以放任其消費至95年9月(詳證三)?其間也陸續
繳款至96年12月,倘被告果真信用卡遭盜刷,為何不辦理
掛失以減少損失及積極請求偵察機關追查嫌疑人,反而在
還在此段期問消費、繳款,顯與一般人信用卡遭盜刷時之
處理方式迴異,直到開庭時才主張被盜刷,被告行徑已違
反常理,其撇清責任之心態昭然若揭,被告空言抗辯其信
用卡遭盜刷應不足採信。倘被告如對交易明細暨繳繳款通
知書上所載消費項目及金額有疑義,應依據雙方信用卡契
約條款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在繳款截止日前通知原告,
申請調閱簽單或主張對該筆交易消費暫停付款,否則依據
契約條款第13條第2項之約定,日後不得抗辯拒付,被告
無視契約約定所負與詳閱帳單內容之權利及義務,致使原
告從未接獲被告相關通知,自須支付本件消費款項。
二、被告方面:本件信用卡係遭盜刷。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客戶消費紀錄
明細表、信用卡契約及帳務彙總資料查詢等為憑,核屬相符
,而被告雖以其信用卡遭盜刷等情詞為辯,惟:依雙方信用
卡契約條款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原告須在「繳款截止日前
」通知原告,申請調閱簽單或主張對該筆交易消費暫停付款
,以使雙方之債權債務得以獲確認及釐清,茍持卡人未為前
項之通知者,依據契約條款第13條第2項之約定,日後不得
抗辯拒付,是以,被告於宣稱係95年3月係遭盜刷,何以放
任其消費至95年9月?況被告在此期間也陸續繳款至96年12
月,倘被告果真信用卡遭盜,自應依約為前開通知申請調閱
簽單或主張對該筆交易消費暫停付款,被告捨此不為,自不
得再抗辯拒付本件消費款,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請
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消費款餘額101705元,及其中99234
元自96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
算之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