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21號
原   告  李玉華
訴訟代理人  李文彬
被   告  陳凱勵
被   告  陳依潔 (原名 陳沛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9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與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與原本中關於附表發票日欄「102年」記載,應更正
為「106年」。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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