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中調字第98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其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1,
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本院於民國99年6月4日裁定命聲
請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聲請人於99年6月10日收受,惟
聲請人並未補繳,此有本院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則依本件
聲請人未補繳聲請費之情事,足認本件係不能調解,揆諸前
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臺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書記官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