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74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乃起訴之必備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9日以
99年度南小補字第18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
正,有本院送達證書(99年5月5日寄存於文化派出所)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備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蔡曉卿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