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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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74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乃起訴之必備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9日以
99年度南小補字第18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
正,有本院送達證書(99年5月5日寄存於文化派出所)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備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