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簡字第21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店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仲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岡簡字第214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7月1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貳拾貳萬零參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佰伍拾陸萬陸仟柒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另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參仟陸佰元部分自民國
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各2份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
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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