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2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盈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盈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盈萱因詐欺等8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至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復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中高分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9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裁定各1份在卷可憑,參照前揭說明,受刑人既有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上開所定應執行之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之刑。而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8罪之宣告刑總和(即有期徒刑8年9月),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應執行之刑及其餘所示宣告刑之總合(即有期徒刑3年8月),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侵害法益、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暨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功能、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綜合判斷,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狄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吳雅琪
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①有期徒刑1年5月②有期徒刑1年2月①有期徒刑1年②有期徒刑1年③有期徒刑1年④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8年7月23日①108年10月29日②108年10月30日①108年8月11日②108年8月間③108年8月2日④108年8月10日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53號(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109年度上訴字第64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646號110年度上訴字第91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18日109年11月17日110年4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389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629號110年度上訴字第9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2月26日110年3月25日110年5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49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53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8893號編號1至3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8年7月17日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20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20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1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77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