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祐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祐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祐陞因犯附表所示侵占、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所犯侵占罪部分,受刑人不服本院判決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2575號判決,駁回受刑人上訴,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侵占罪部分,並經執行完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已執行完畢之刑期部分,應另由執行檢察官依法折抵,茲併敘明。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林海祥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