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補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513號
原   告  陳俊錡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智誠 (下稱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000元,應
  繳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
  補繳3,800元。
二、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原
  告取得系爭借據及本票之法律關係及事實經過】、提起本件
  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係清償借款或本於票據法
  規定而有所請求】等)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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