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償還委任費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76號原告 林麗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苓綝 間請求償還委任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萬97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