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志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6年度緩字第4358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處分人(下稱被告)陳威志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380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確定,107年10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詳106年度保管字第360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6年度偵字第23802號卷第6頁),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屬實,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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