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99號原告 蔡慶勇 被告 陳秋花
黃沈玉琴 黃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參見原告提出109年2月20日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記載原告購買本件請求分割土地及房屋之總價金為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