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49號原告 王丹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瑞基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瑞基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35,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5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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