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28號原告 鄭品聰 被告 鄭家仁
鄭家川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 律師被告 鄭佳華
鄭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告請求將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編號六之不動產予以變價分割,並按兩造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價金部分,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中編號六之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乃坐落於新北市三峽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系爭土地所在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非屬本院轄區。又原告於民國107年6月19日當庭以言詞聲請移轉管轄,到庭被告鄭家仁、鄭家川對此亦無意見,有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7至79頁)。
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前開部分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周慈怡附表:
┌──┬───────────────────────┐│編號│原告請求分割之不動產標的│├──┼───────────────────────┤│一│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二│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三│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四│新北市○○區○○○段○地○○段00地號土地│├──┼───────────────────────┤│五│新北市○○區○○○段○地○○段00○00地號土地│├──┼───────────────────────┤│六│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七│臺北市○○區○○段○○段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房屋│├──┼───────────────────────┤│八│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房屋│├──┼───────────────────────┤│九│新北市○○區○○○段○地○○段000○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2樓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