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34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卜信源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選派世丞事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王威順 (男,原名 王見明 ,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中市○○區○○區○路○○巷○○號
1樓)為世丞事業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巷○號、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世丞事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上開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此依公司法第11
3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世丞事業有限公司(下稱世丞公司)負責人 王榮彬 業於民國101年12月23日死亡,惟王榮彬之繼承人皆已辦理拋棄繼承(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577號),世丞公司係一人公司,目前業已解散登記在案,為保全稅收徵起,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選派世丞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世丞公司業經新北市政府於102年10月25日以北府經司字第0000000000號函解散登記,有聲請人所提公司變更登記表卷在卷可稽,則依公司法第24條之規定,世丞公司即應進行清算程序。又關於世丞公司之清算程序,揆諸前揭規定,因其公司章程並無特別規定,且未經股東決議選任,依法自應以其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然世丞公司之唯一股東兼董事王榮彬業於101年12月23日死亡,且其法定繼承人皆已依法拋棄繼承等情,亦有聲請人所提出世丞公司變更登記表、個人戶籍暨家庭成員(三親等)資料查詢清單等5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3月6日中院東家家102司繼577字第1319號函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577號卷無訛。是為處理世丞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世丞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次查,經本院依上開資料審酌結果,王榮彬未婚、無子女,而王威順係王榮彬之父親,年約65歲(00年0月0日出生),應有正常智識能力處理世丞公司之事務,且與王榮彬生前設籍同一地址,在世丞公司別無其他人適合擔任清算人之情形下,選派王威順為世丞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張美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