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47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林清忠
被   告  戴國城
       戴國堂
       戴國尹
       戴國鉅
      彭 戴森桃
      曾 戴吉香
       戴參妹
       戴桂香
       戴滿妹
       戴維材
       戴國忠
       戴國正
       戴國雄
      黃 戴谷妹
       邱戴豆妹
       曾戴梅妹
       戴桃妹
       戴婧圩
       戴勤妹
       戴增雙
       戴國郎
       戴菀廷 (原名: 戴粉妹
       戴蘭英
       戴湘庭
       戴玉蘭
       戴增良
       戴心彤
       戴芷庭
       戴國煙
       戴國本
       戴國和
       戴國潘
       戴程豐
       戴秀妹 (即 胡戴秀妹
       戴增玄
       戴國章
       戴國輝
       戴家榆
       戴鳳彩
       戴鳳儀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0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漏列被告「戴滿妹」之姓名與地址
,應更正為「戴滿妹住新北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宛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