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47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林清忠
被 告 戴國城
戴國堂
戴國尹
戴國鉅
彭 戴森桃
曾 戴吉香
戴參妹
戴桂香
戴滿妹
戴維材
戴國忠
戴國正
戴國雄
黃 戴谷妹
邱戴豆妹
曾戴梅妹
戴桃妹
戴婧圩
戴勤妹
戴增雙
戴國郎
戴菀廷 (原名: 戴粉妹 )
戴蘭英
戴湘庭
戴玉蘭
戴增良
戴心彤
戴芷庭
戴國煙
戴國本
戴國和
戴國潘
戴程豐
戴秀妹 (即 胡戴秀妹 )
戴增玄
戴國章
戴國輝
戴家榆
戴鳳彩
戴鳳儀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0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漏列被告「戴滿妹」之姓名與地址
,應更正為「戴滿妹住新北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