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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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О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