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取財案件(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四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恐嚇取財罪,前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四八號),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二年,並已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確定。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一月十一日更犯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九十年十二月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二年(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三八號),並已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洪俊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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