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更(二)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二)字第115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梁治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振志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41號,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3920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宋明蒼
法官楊智勝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