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6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676號

原告 張傑名

訴訟代理人 鍾信一 律師

被告 鍾建章

鴻運瀝青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行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惟本件被告鍾建章係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犯過失致重傷害罪(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81號),故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過失重傷害原告身體健康行為所致之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而原告起訴時關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財物損失新臺幣幣(下同)899,000元之請求,為對物毀損之損害賠償,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乃係對人重傷害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非屬同一請求權源,應另徵裁判費,是本件上開小客貨車財物損失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89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本院前已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函命原告補正,原告迄未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上開小客貨車財物損失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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