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358號

原告 林冠良

被告 藍玉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玉珍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本件已調解不成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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