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金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金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金訴字第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叄年拾貳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李添興法官蔡美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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