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6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附表
1.陳報聲請人目前實際居住地址為何?
2.陳報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⑴若有,係任職於何處?⑵目前平均每月薪水、所得若干?(包括各種獎金、加班
費...等等)並請提出薪轉存摺、薪資袋等證據釋明之。
3.補陳財產狀況說明書之內容:⑴聲請人目前每月支出之必要生活費用之種類、數額若干
(並提出相關單據、證據釋明之)⑵提出全部儲蓄性、投資性之保險契約影本(包括聲請人
本人及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而受益人為聲請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之保險契約)★並說明:上列各該保險如何分紅(每幾年領回多少金
額一次)、滿期金為何(何時期滿,期滿可領多少金額)?
4.釋明聲請人是否有支出扶養費之必要:⑴若有,受扶養人為何人?又扶養義務人有幾人?⑵若聲請人有支出扶養費之必要,併提出受扶養人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書記官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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