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明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次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㈠一人犯數罪者,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7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緝字第11號),查與繫屬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38號之竊盜案件(偵查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406號),係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定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基於訴訟經濟之考量,茲經徵得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審理該案件之審判長 王福康 庭長同意合併審判,此有本院電話紀錄附卷可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合併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孫健智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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