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17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基小字第1737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陸仟壹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叁仟肆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毓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