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雅惠
被 告 許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小字第1553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1年8月23日上午9時2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29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家毅
書 記 官 賴佳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壹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玖仟叁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9年8月間向訴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
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卡,並領有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萬
事達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
關產品,惟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如逾期繳付
者,應另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詎被告迄91年3月尚
欠消費款本金新臺幣(下同)26,800元、預借現金32,581元
、利息4,731元、違約金2,524元及年費700元未清償,而
原告於98年9月1日受讓上開債權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
申請書暨注意事項說明、約定條款、歸戶基本資料查詢、消
費繳息總查、消費明細表、欠款彙整資料表、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
、債權讓與公告、同意書、第二次客戶通知函等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嗣原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就違約金及年費部
分為撤回,則本件原告請求金額67,336元中含違約金2,524
元及年費700元部分亦應加以扣減,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賴佳慧
法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