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7號原告 曾詠智 被告 林讌 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因命補正欠缺,得將書狀發還;且如當事人住居法院所在地者,得命其到場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六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聲請調解,惟因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調解不成立,依聲請人之意願改用應行之裁判程序,家事事件法第28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上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具體敘明訴之聲明、請求權基礎、事實、理由,並提出三家房地鑑定公司名單(含公司名稱、地址等),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訟。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家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