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12號原告癸○○訴訟代理人 蘇精哲 律師
徐建光 律師 王建元 律師被告庚○○
子○○丑○○己○○○甲○○○巳○○辰○○寅○○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 律師
侯勝昌 律師 陳正男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楊靖儀 律師被告午○○訴訟代理人卯○○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壬○○訴訟代理人辛○○被告未○○○
戊○○右一人丁○○○訴訟代理人當事人間請求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各給付附表二關於五年租金部分之金額予原告,及各自附表二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本判決確定時起,按月於每月一日各給付附表二關於按月給付部分之金額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附表二所示金額分別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附表二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各月給付期限屆至後,於原告按月以附表二所示金額分別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附表二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此為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原告起訴時原請求依系爭土地(詳如後述)公告現值80%計算土地價值,並據以計算本件地租,嗣於起訴狀繕本送達後,變更為請求依系爭土地申報地價計算土地價值,並隨同調低其向被告請求之租金額數,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坐落高雄市○鎮區○○段1549、1549-1、1549-2、1549-3、1549-4、1549-5、1549-6、1549-7、1549-8、1549-9、1549-10、1549-11、1549-12、1546-4、1546-5、1546-6、1546-7等17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係伊所有,詎被告自民國60年至70年間,利用伊長期旅居國外,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善意和平繼續占有系爭土地達10年以上,而陸續於75年(誤為74年)至79年間,辦理地上權登記;嗣並在其上建築房屋,而獲有使用土地之利益,惟卻未支付任何代價。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91號解釋及準用民法第876條之法理,請求被告給付自95年1月3日起回溯5年,按系爭土地申報地價年息8%計算之租金,及將來按月給付以同一標準計算之地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本院卷第125頁所示之金額,及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自本件判決確定後,按月於每月1日各給付如本院卷第
126頁所示之租金予原告。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庚○○、子○○、丑○○、己○○○、甲○○○、巳○○、辰○○、寅○○則辯以:原告所主張之租金請求權,業經鈞院76年度訴字第1186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76年度上字第615號、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208號判決確定,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更行起訴,其訴為不合法等語;被告午○○、丙○○○、壬○○、未○○○、戊○○則辯稱:系爭土地原係伊等向原告之前手購買,並經交付使用,惟因故未辦理過戶,鑑於此一交易過往,原告請求依申報地價年息8%計算租金,係屬過高等語。並均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係伊所有,自75年至79年間,被告己○○○、甲○○○、午○○、丙○○○及被告庚○○之前手 汪喜桂 、被告子○○之前手 陳響 、被告丑○○之前手 蔡素卿 、被告巳○○與辰○○之前手廖 李春蘭 、被告寅○○之前手 陳漢瑞 、被告壬○○之前手 莊和平 、被告未○○○之前手鄭 王金誥 、被告戊○○之前手 蔡林止 ,陸續以取得時效完成為原因,而各為如附表一所示地號、範圍之地上權登記;又被告庚○○、子○○、丑○○、巳○○、辰○○、壬○○、未○○○、戊○○於76年至80年間,因贈與而繼受地上權,被告寅○○則於79年間因讓與而繼受地上權;再被告迄今未曾給付原告使用土地之代價等情,為兩造所不爭,並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11-28頁)、土地他項權利移轉契約書影本5紙(第153-157頁)附卷可稽,堪信為真。惟被告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在於:㈠本件訴訟標的是否為前揭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㈡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給付使用系爭土地之對價?其請求依系爭土地申報地價年息8%計算地租,有無過高?
五、本件訴訟標的是否為前揭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㈠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
判力;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4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乃指同一事件已有確定之終局判決者而言,其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若此三者有一不同,即不得謂為同一事件,自不受確定判決之拘束,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78號判例可資參照。
㈡經查,原告前固曾於76年間對被告己○○○、甲○○○、午
○○、丙○○○,及被告庚○○之前手汪喜桂、被告子○○之前手陳響、被告丑○○之前手蔡素卿、被告巳○○與辰○○之前手 廖李春蘭 、被告寅○○之前手陳漢瑞、被告壬○○之前手莊和平、被告未○○○之前手鄭王金誥、被告戊○○之前手蔡林止等,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及給付租金,經最高法院判決原告敗訴確定,此有本院76年度訴字第1186號判決影本、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76年度上字第615號判決影本、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208號判決影本在卷可憑(第58-69、95-100頁)。惟原告於該件係就被告或其等前手未完成地上權登記以前使用系爭土地(71年4月1日至74年9月30日),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就被告或其等前手完成地上權登記以後利用系爭土地(75年10月1日至76年3月31日),準用民法第876條第1項之法理,請求給付租金,此觀諸前揭判決甚明。而本件原告雖同以系爭土地之地上權人,即前案被告己○○○、甲○○○、午○○、丙○○○,及上開前案被告之繼受人即庚○○等9人為其請求租金之對象;惟本件原告係併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91號解釋(解釋日期81年2月28日)及民法第876條之法理為其請求依據,與前案就完成地上權登記以後部分,僅以民法第876條之法理為其請求基礎,尚屬有異;且本件求為給付租金之時段為95年1月3日回溯5年(即90年1月4日至95年1月3日),與前案就完成地上權登記以後求為給付租金之時段為75年10月1日至76年3月31日,亦非為同一之請求。
㈢據上,本件原告雖係同以前案被告或前案後手為其起訴對象
,惟其並非基於同一法律關為同一之請求,是本件與前案非屬同一事件,本件之訴訟標的自無從為前揭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
六、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給付使用系爭土地之對價?其請求依系爭土地申報地價年息8%計算地租,有無過高?㈠按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
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由當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諧時,得聲請法院定之;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此為民法第876條所明定。揆諸其立法意旨,係為於土地與其上建築物之所有權,因抵押權之實施致分屬不同人時,擬制建築物所有人有地上權存在,以杜爭議,惟建築物所有人既有使用土地,即應支付相當之對價,始符公平。又按因取得時效完成而經登記為地上權人者,土地所有權人既未喪失其所有權,而仍需承受稅捐等之負擔,為平衡雙方權益,參照民法第876條之法理,當事人如就地租事項有所爭議,應由法院裁判之,亦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91號解釋明白揭示。職是,本件被告或其等前手既因取得時效完成而登記為地上權人,依上開說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地租,自屬有據。
㈡次按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
價年息10%為限,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
101條規定,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準用之。又基地租金之數額,除以申報地價為基礎外,尚須斟酌基地之位置,工商業繁榮之程度,承租人利用基地之經濟價值及所受利益等項,並與鄰地租金相比較,以為決定,並非必達申報總地價年息
10%最高額,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071號判例可資參照。而系爭土地自93年1月起之申報地價分別如附表一所示,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按。本院審酌系爭土地接近高雄市三多商圈,交通便利,生活機能良好,惟被告僅將系爭土地供為住家使用,且均位在巷道內,有照片8幀在卷可稽,衡其等所受利益尚非高昂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以系爭土地申報地價年息8%計算地租,容嫌過高,應以年息5%計算方為適當。依此標準核計,被告應給付自90年1月4日起至95年1月3日止之地租,及自本件判決確定時起按月應給付之租金,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第291號解釋、民法第876條法理,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二所示自起訴時起回溯
5年之租金,暨自附表二所示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本件判決確定時起按月於每月1日給付如附表二所示地租,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其逾此範圍之請求,非屬正當,應予駁回。
八、兩造各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就上開准許部分,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如附表二所示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上開駁回部分,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九、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甯馨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書記官王美玲附表一:
┌───┬───────┬──────┬────┬─────┬─────┬───┬──────┬───────┐│編號│土地地號│地上權人│地上權範│申報地價│以申報價額│年息│每月可請求金│5年間可請求租│││││圍(平方│(元)│計算之土地││額(元)│金金額(元)│││││公尺)││價值(元)││(申報價額計│(申報價額計算│││││││(土地面積X││算之土地價值│之土地價值│││││││申報價額)││X5%÷12)│X5X5%)│├───┼───────┼──────┼────┼─────┼─────┼───┼──────┼───────┤│○○○鎮區○○段│庚○○│54│11,969│646,326│5%│2,693│161,582│││0000-0000│││││││││├───────┼──────┼────┼─────┼─────┼───┼──────┼───────┤○○○鎮區○○段│庚○○│6│11,125│66,750│5%│278│16,688│││0000-0000││││││││├───┼───────┼──────┼────┼─────┼─────┼───┼──────┼───────┤│○○○鎮區○○段│子○○│54│13,401│723,654│5%│3,015│180,914│││0000-0000││││││││├───┼───────┼──────┼────┼─────┼─────┼───┼──────┼───────┤│○○○鎮區○○段│丑○○│52│13,401│696,852│5%│2,904│174,213│││0000-0000││││││││├───┼───────┼──────┼────┼─────┼─────┼───┼──────┼───────┤│○○○鎮區○○段│己○○○│6│9,861│59,166│5%│246│14,792│││0000-0000│││││││││├───────┼──────┼────┼─────┼─────┼───┼──────┼───────┤○○○鎮區○○段│己○○○│43│10,982│472,226│5%│1,968│118,057│││0000-0000││││││││├───┼───────┼──────┼────┼─────┼─────┼───┼──────┼───────┤│○○○鎮區○○段│甲○○○│49│13,228│648,172│5%│2,701│162,043│││0000-0000│││││││││├───────┼──────┼────┼─────┼─────┼───┼──────┼───────┤○○○鎮區○○段│甲○○○│6│12,480│74,880│5%│312│18,720│││0000-0000││││││││├───┼───────┼──────┼────┼─────┼─────┼───┼──────┼───────┤│○○○鎮區○○段│巳○○、 廖坤 │132│13,401│1,768,932│5%│7,371│442,233│││0000-0000│隆(連帶給付)│││││││├───┼───────┼──────┼────┼─────┼─────┼───┼──────┼───────┤│○○○鎮區○○段│寅○○│54│11,125│600,750│5%│2,503│150,188│││0000-0000│││││││││├───────┼──────┼────┼─────┼─────┼───┼──────┼───────┤○○○鎮區○○段│寅○○│6│11,125│66,750│5%│278│16,688│││0000-0000││││││││├───┼───────┼──────┼────┼─────┼─────┼───┼──────┼───────┤│○○○鎮區○○段│午○○│11│11,125│122,375│5%│510│30,594│││0000-0000││││││││├───┼───────┼──────┼────┼─────┼─────┼───┼──────┼───────┤│○○○鎮區○○段│丙○○○│8│11,125│89,000│5%│371│22,250│││0000-0000││││││││├───┼───────┼──────┼────┼─────┼─────┼───┼──────┼───────┤│1○○○鎮區○○段│壬○○│9│11,125│100,125│5%│417│25,031│││0000-0000││││││││├───┼───────┼──────┼────┼─────┼─────┼───┼──────┼───────┤│1○○○鎮區○○段│未○○○│8│11,125│89,000│5%│371│22,250│││0000-0000││││││││├───┼───────┼──────┼────┼─────┼─────┼───┼──────┼───────┤│1○○○鎮區○○段│戊○○│9│11,125│100,125│5%│417│25,031│││0000-0000│││││││││├───────┼──────┼────┼─────┼─────┼───┼──────┼───────┤○○○鎮區○○段│戊○○│1│11,125│11,125│5%│46│2,781│││0000-0000││││││││└───┴───────┴──────┴────┴─────┴─────┴───┴──────┴───────┘附表二:
┌──┬─────┬──────┬────────────┬─────────────┐│編號│被告│起息日│原告供擔保金額│被告應給付金額│││││(元)│即反供擔保金額││││││(元)│├──┼─────┼──────┼────────────┼─────────────┤│1│庚○○│95.01.22│5年租金部分:60,000│5年租金部分:178,270││││├────────────┼─────────────┤││││按月給付部分:1,080│按月給付部分:3,241│├──┼─────┼──────┼────────────┼─────────────┤│2│子○○│95.01.11│5年租金部分:60,000│5年租金部分:180,914││││├────────────┼─────────────┤││││按月給付部分:1,005│按月給付部分:3,015│├──┼─────┼──────┼────────────┼─────────────┤│3│丑○○│95.01.26│5年租金部分:58,000│5年租金部分:174,213││││├────────────┼─────────────┤││││按月給付部分:968│按月給付部分:2,904│├──┼─────┼──────┼────────────┼─────────────┤│4│己○○○│95.01.10│5年租金部分:45,000│5年租金部分:132,849││││├────────────┼─────────────┤││││按月給付部分:740│按月給付部分:2,214│├──┼─────┼──────┼────────────┼─────────────┤│5│甲○○○│95.01.10│5年租金部分:60,300│5年租金部分:180,763││││├────────────┼─────────────┤││││按月給付部分:1,000│按月給付部分:3,013│├──┼─────┼──────┼────────────┼─────────────┤│6│ 廖建智 │95.01.10│5年租金部分:150,000│5年租金部分:442,233│││辰○○│├────────────┼─────────────┤││(連帶給付)││按月給付部分:2,500│按月給付部分:7,371│├──┼─────┼──────┼────────────┼─────────────┤│7│寅○○│95.01.10│5年租金部分:56,000│5年租金部分:166,876││││├────────────┼─────────────┤││││按月給付部分:930│按月給付部分:2,781│├──┼─────┼──────┼────────────┼─────────────┤│8│午○○│95.01.10│5年租金部分:10,000│5年租金部分:30,594││││├────────────┼─────────────┤││││按月給付部分:170│按月給付部分:510│├──┼─────┼──────┼────────────┼─────────────┤│9│丙○○○│95.01.10│5年租金部分:7,500│5年租金部分:22,250││││├────────────┼─────────────┤││││按月給付部分:125│按月給付部分:371│├──┼─────┼──────┼────────────┼─────────────┤│10│壬○○│95.01.10│5年租金部分:8,400│5年租金部分:25,031││││├────────────┼─────────────┤││││按月給付部分:140│按月給付部分:417│├──┼─────┼──────┼────────────┼─────────────┤│11│未○○○│95.01.11│5年租金部分:7,500│5年租金部分:22,250││││├────────────┼─────────────┤││││按月給付部分:125│按月給付部分:371│├──┼─────┼──────┼────────────┼─────────────┤│12│戊○○│95.01.10│5年租金部分:9,300│5年租金部分:27,812││││├────────────┼─────────────┤││││按月給付部分:155│按月給付部分: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