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9年度重訴字第163號上訴人即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89年度重訴字第163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8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7,6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方錦源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