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18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李怡萱
被 告 黃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三
時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本件應被告地址有誤致送
達不合法)。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