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4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4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證據:1、被告甲○○於警訊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2、被害人李輝炎、楊清益於警訊中之指述。3、扣押書一份。4、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5、扣案之甲○○所有竊盜用之鑰匙一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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