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六○號
原告萬大禾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如 送達代收人 葉鳳珍 被告松旺營造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 簡富 松住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
民事鳳山庭~B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