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二八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八樓之相對人乙○住台北市○○區○○○路○段○○○號五樓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零壹佰叁拾捌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曾盈靜~F0~T40附表:
┌──────────────────────────────────┐│計算書:│├─────────────┬───────────┬────────┤│支出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壹萬零貳元││├─────────────┼───────────┼────────┤│二、第一審送達費用(郵資)│壹佰叁拾陸元│聲請人原繳入雙掛││││號郵票三十四元二││││十九份又十四元,││││嗣退郵八百六十四││││元。│├─────────────┼───────────┼────────┤│總計│壹拾壹萬零壹佰叁拾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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