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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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六一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訴訟代理人 蔡水發 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
民事鳳山庭~B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鍾錦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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