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3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昌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昌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昌維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傅昌維所犯附表編號二、十、十一所示之罪均經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就附表編號一、三至九、十二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二、十、十一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復經受刑人傅昌維請求定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規定,聲請人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附表編號二、十、十一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一、三至九、十二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6年6月26日│96年11月12日│96年7月4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16008號│96年度速偵字第335號│96年度毒偵字第360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審易字第336號│96年度桃簡字第2893號│96年度審訴字第794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1月29日│96年12月4日│96年11月29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審易字第336號│96年度桃簡字第2893號│96年度審訴字第794號││決├─────┼────────────┼────────────┼────────────┤││確定日期│97年1月2日│97年1月7日│97年1月7日│├──┴─────┼────────────┴────────────┴────────────┤│備註│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7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年7月4日為警採尿時起│96年8月2日│96年8月2日│││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3605號│96年度毒偵字第5160號│96年度毒偵字第516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794號│96年度審訴字第1113號│96年度審訴字第1113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1月29日│97年3月31日│97年3月3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794號│96年度審訴字第1113號│96年度審訴字第1113號││決├─────┼────────────┼────────────┼────────────┤││確定日期│97年1月7日│97年3月31日│97年3月31日│└──┴─────┴────────────┴────────────┴────────────┘┌────────┬────────────┬────────────┬────────────┐│編號│七│八│九│├────────┼────────────┼────────────┼────────────┤│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6年8月14日│96年11月11日│96年11月12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4897號│97年度毒偵字第33號│97年度毒偵字第3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1354號│97年度審訴字第545號│97年度審訴字第545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4月11日│97年4月30日│97年4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1354號│97年度審訴字第545號│97年度審訴字第545號││決├─────┼────────────┼────────────┼────────────┤││確定日期│97年5月1日│97年5月26日│97年5月26日│└──┴─────┴────────────┴────────────┴────────────┘┌────────┬────────────┬────────────┬────────────┐│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年5月31日│96年5月9日│96年5月10日起至96年7月│││││10日止期間內之某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7年度偵緝字第467號│103年度偵字第3318、3319│103年度偵字第3318、3319│││││號│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桃簡字第2050號│103年度審易字第946號│103年度審易字第946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19日│103年7月2日│103年7月2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桃簡字第2050號│103年度審易字第946號│103年度審易字第946號││決├─────┼────────────┼────────────┼────────────┤││確定日期│98年1月19日│103年7月28日│10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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