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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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0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貴德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遭羈押,致家中幼子思念母親而哭鬧不已,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本件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且本院執行羈押後,亦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被告之抗告,更足認本件確有執行羈押之必要,復參酌聲請意旨所述尚屬被告個人之家庭狀況,而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之法定具保停止羈押事由,從而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賴淑美法官葉力旗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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