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6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六年度執減更字第五一三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並由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有逃匿之情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遷入台北縣中和市○○路○段○○○巷○○弄九之一號五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而上開地址尚未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予以傳拘,有執行卷宗附卷為憑,故本件尚無法確認被告有逃匿之情事,聲請人上開聲請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