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28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32887號債權人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伍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伍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每月加收新台幣肆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書記官周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