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5號原告乙○○被告丙○○被告湧航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張茹棻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書記官李春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