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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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六七號
原告丙○○
乙○○甲○○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複代理人 陳培芬 律師被告喬吉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振德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唐淑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B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