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三五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漢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B書記官李銷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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