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嘉義縣竹崎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唐淑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B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