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七號
原告亞太興氟碳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樊至侃 被告豪強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竹盛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下午時四時零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編號0000000請款單,其中AL○三A號之寬度究以○‧六或○‧六五公尺計算,AL○七號之寬度有無更正為○‧三四公尺?如有,重新計算總面積。
二、面積更動後之款項計算,有無將稅金算入?
三、被告抗辯之應扣除堆高機費用新台幣二千元,有何意見?被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依所主張之組裝後外露面積計算,總面積是否為三○九五‧七四平方公尺,依此面積如何計算出總價金為新台幣0000000元?應扣堆高機費用應檢附證據證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B書記官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