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身分證(現羈押於臺灣苗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王上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所犯殺大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3月21日將其羈押在案,並先後於同年6月15日裁定自95年6月21日起,同年8月10日裁定自95年8月21日起,同年10月17日裁定自95年10月21日起,同年12月14日裁定自95年12月21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益
法官顧正德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