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整字第1號聲請人鐵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號14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
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聲請人於民國97年11月20日聲請閱卷。經查本件檢查人尚未提出檢查報告,為使檢查人得客觀依其檢查之結果提出檢查報告,不受已提出意見書之中央主管機關意見影響,有致聲請人受重大損害之虞,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規定,本件於檢查人提出檢查報告前,限制閱卷範圍,關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提出之意見書部分,暫不給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裁定如前項所示。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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