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補字第6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繼光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9,168元,應繳納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