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護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64號

聲請人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甲○○

代理人乙○○

相對人

即受安置人C0000000-0(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C0000000-A(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4年5月4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C0000000-0於安置後穩定就學,其口語表達及生活自理能力大有提升。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雖有意願接回受安置人,實際行動卻消極,迴避與網絡單位工作,先前從事夜間保全工作,約工作1個月遭辭退,本身之生活規劃不明及經濟收支未有平衡,評估家長狀態難以照顧年幼,且有發展議題的兒少;又受安置人安置後的身心表現不甚穩定,疑似有目睹或遭受不當對待之情事,且有發展遲緩的狀況,需持續接受早療復健,建議繼續保護安置,維護受安置人健康身心發展及成長;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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