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6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6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意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7,0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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