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秩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36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黃永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9年8月12日以新北警中刑字第109471042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駁回。
理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涉嫌於民國109年8月6日下午
11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巷○號1樓,因一時興
起偷窺被害人洗澡足以妨害其隱私,經被害人當場發現報警
處理,因認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款等語

二、按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
,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又按第43條第
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
管簡易庭裁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第45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所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款,乃屬專處罰鍰之案件,依上開
條文規定,移送機關應自行作成處分書,法院辦理社會秩序
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2點亦可資參照,移送機關移送
本院為裁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移送機關應依法另為處
分。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第92條,刑事訴訟
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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