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再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195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永杰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0年上易字第907號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627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序,如違背此法定程序者,法院即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所謂「原判決之繕本」,乃指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即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907號竊盜案件聲請再審,僅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236號判決正本,並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即100年上易字第907號案件之繕本,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則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